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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汤欢:浅谈徐小香的财产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0
来源:戏剧戏曲学

徐小香乃晚清著名的京剧演员,为“同光十三绝”之一,在小生表演艺术方面成就突出,世人称之为“活周瑜”。徐小香于光绪九年[1]离开北京,弃业回乡之时曾携带一笔财产,关于这笔财产的来源,诸种文献均有不同记载,大体有三种说法:一是积蓄说(白银十万两),一是不义之财说(银券二万),一是房产说(白银一万五千两)。到底哪种说法比较符合事实,我们试作一探讨。

我们先来看看“积蓄说”。

《同光十三绝传略之八·徐小香》载:“光绪中叶谢绝歌场,积贮现银逾十万两,户部特与之龙票,由镖行为之运回原籍,全家返苏后,即不再出演,闻其后世颇称小康,改业商矣。”[2]

一位伶人谢绝歌场后积蓄现银多达十万两,此说是否可信?这涉及到伶人的收入问题。一般来说,伶人的收入主要包括包银、车钱、宫廷赏银等。

包银是伶人收入的主要来源,《齐如山文论·戏班·款项·包银》中记载:“大致小脚,每年大个钱几十吊几百吊不等,大脚则纹银几十两或几百两,乃至千余两,以后每日演唱,另给车钱,此种规矩在光绪庚子后,已不见矣。”[3]光绪庚子年乃光绪二十六年,而徐小香南返在光绪九年,所以此种收入分配制度应该适用于徐小香。“大脚”的收入最高也不过“千余两”,可以推断三庆班每年支付其包银的数目最高也不会超过一千两。

车钱也是收入中的一部分,《齐如山文论·戏班·款项·车钱》中记载:“从前各脚除拿包银外,每日上园子演戏,另拿车钱,小脚至少每日大个钱四吊至八吊,二三路脚十吊至二十吊,好脚最多到三十六吊乃至四十八吊,此为顶高之数。虽张二奎,程长庚一生未过此数。”[4]

赏银乃进宫时皇帝皇后等赐予的赏钱,那么徐小香是否进宫演戏接受帝后的赏银?据《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记载:“光绪九年慈安太后去世服期结束之后,宫中演剧进入最后的高峰期。独断朝纲的慈溪太后指令昇平署从京城民间戏班里挑进各行当的著名艺人,如谭鑫培、杨月楼、汪桂芬、孙菊仙等,几乎各班主要演员都被挑进承差。光绪十九年起,内廷开始经常传在京戏班进宫唱戏,演出后支付雇佣戏班的银两。”[5]

可见,光绪九年以后才有宫廷以外的戏班进宫演戏,而那时徐小香已经离开北京,故其收入中当不包含此项。也就是说,徐小香如果只是从事舞台演出,那么他的收入主要应来源于包银和车钱。

考察徐小香生平,从十三岁[6]登台演出,到光绪九年五十三岁离京,中间因与程长庚不和离开三庆班八年[7],故其真正的舞台生涯不过三十二年。而除掉一切开销,姑且按照平均每年收入一千两来计算,三十二年不过三万二千两,离十万两相去甚远,这种巨大的差距,足可以忽略三十多年中各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对于收入之影响。

可见此种说法不可信。而且此书出版于1943年,距离当年的小香南返(1883年)已经过去六十年,所以讹传的可能性较大。

我们再来看看“不义之财”说。

清人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载,有内务府大臣素姓者,因贪污而富甲京师,事露,行将查抄,乃以巨款贿要路得免,仅予革职。家居无事,乃起楼阁,修园林,狎优伶,无何,风流病因之大作,医者又误投以燥烈之剂,其病益剧。

有徐小香者,名优也,往视其病,劝之曰:‘行善则病愈,现京中米珠薪桂,饥民流离载道,胡弗发慈悲以济之?’乃予以银券两万,俾其路逢贫民则施之。小香怀之,甫出大门,闻宅内哭声已作,知其弃龙阳而归天矣,年才五十余岁。小香怀款急走,弃其业而归姑苏故里,易名留须,为其子捐一武职,而身为封翁矣。[8]

此则材料将徐小香描写成一贪图钱、招摇撞骗财之市井小人,将救济百姓的银两据为己有,此说与其为人品行大不相合。纵观徐小香一生,其人颇为豪侠,在伶界有“义伶”之称,张次溪《燕归来簃随笔·徐小香》就记录了徐小香义赎歌童,为其寻得亲人后焚毁书券,送其甥舅同归的事迹:

《蝶阶外史》一书,成于咸丰四年,中有《义伶》一则,叙徐小香事也。文曰:“伶小香,字蝶仙,隶梨园三庆部。演《借云》一折,豪情侠气,擅名京师。尝过其曹某甲寓,见教新买歌童,夏楚惨毒,香侧然婉谏。甲曰:‘此购以京蚨千二百缗,如见怜,请将去,何事嚣嚣见责耶?’香愤然,即以原价赎童归,锦衣鲜食,所以慰藉之者良殷。然微窥童意,似甚抑郁,固诘之,始泫然曰:‘蒙师教育,恩至厚。然侬名宦裔,鬻身贱役,辱及先人,是以悲耳。’香细诘家世,曰:‘儿江左巨族,姜姓,曾王父某以大司寇起家,累代簪缨。及某之身,父母早逝,庶祖母不安其室,为恶少诱去,辗转掠卖遂及此。闻舅氏沈小梅,供职内阁,未识能相见否?’香询内阁,果有所谓沈舍人者,邀之来,与童晤,抱头而泣。香即属沈携童去。沈曰:‘我官京朝,贫如洗,原值一时不能归,祗好陆续以偿耳。’香曰:‘我亦好人家儿女,今世堕落,愿修来生,请携童去,资可无计也。’沈终不肯,书券付香,香焚之,曰:‘我已收却矣。’送甥舅同车返。此咸丰壬子年事也。林虑刘石房大令镇冈为予道其事,并赋《义伶行》一篇。予谓香之所为,有古侠士风,今世岂多觏乎?因志之以广其传。”[9]

徐珂《清稗类钞·义侠类下》 亦记载了徐小香向富贵子弟筹集善款、救济贫苦同行的事迹:

程长庚徐小香恤同侪:光绪辛巳,孝贞后崩,歌台阒寂,优人大困。程长庚与徐小香固同在三庆班,至是,则哀之诸富贵子弟,醵金以拯之,贫苦之零碎角色,皆间数日得小米五六升,遂赖以存活。[10]

由以上材料可以想见徐小香的为人,真乃伶界德艺双馨之辈,当其义赎男童送其甥舅同归之时,世人作诗以歌咏“蝶栩栩,仙飘飘,伶兮乃有人中豪”。这样一个品行正派富有侠骨豪情之人,实在与坐拥不义之财的徐小香判若两人。再者,仔细分析《谏书稀庵笔记》中的记载亦可见其中端倪:首先,两万银券不是一个小数目,尽管素某危在旦夕,不会轻易将如此重大的款项付与徐小香;其次,就算小香的确得到了素某的信任,将这笔钱交给他作为赈济灾民的善款,在其死后,其家人亦不会不追取这笔钱款。

还有一种说法是徐小香离京南还时,变卖了自己的房产。

刘晓桑、曹心泉、陈墨香、王瑶卿合著的《徐小香专记》载:“他将要回南之前,将北京房屋全卖与颜料库经承樊静庵,得银一万五千两;回南以后,置产躬耕,不复登台献记。”[11]

这是其门人弟子曹心泉等人在1932年为他写的传记。按照北京戏班的传统,戏班一般都杂居在公共寓所,但资格比较老的演员可以有私寓[12],而晚年的徐小香在三庆班可谓元老级人物,在北京应该会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而房产卖得一万五千两,按照之前的估算,大致相当于十五年到二十年的收入,这样的说法还是可信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徐小香离京南还时,“将北京房屋全卖与颜料库经承樊静庵,得银一万五千两”的说法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清)徐珂.《清稗类钞》[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清)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3] 张次溪.《清代燕都梨园史料》[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

[4] 王芷章.《中国京剧编年史》[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3

[5] 朱书绅.《同光朝名伶十三绝传略》[M].北京:进化社编印局,1943

[6] 齐如山.《齐如山文论》[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10

[7]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M].北京:中国书店,2007

[8] 李平君.《优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9] 刘晓桑、曹心泉、陈墨香、王瑶卿.《徐小香专记》[J].《剧学月刊》第一卷第二期,1932

注释:

[1] 王芷章《中国京剧编年史》第515页载:“迨长庚亡殁,蝶仙哀痛特深……到了本年(光绪九年)也许是在本年以后的一、二年内,因年老思乡,便携带全家人等,一齐返回苏州原籍,不再作粉墨生涯。”

[2] 朱书绅编《同光朝名伶十三绝传略》之《徐小香》,第37页,进化社编印局,民国三十二年(1943)版。

[3] 齐如山:《齐如山文论》第 128页,辽宁教育出版社,2010年。

[4] 齐如山:《齐如山文论》第130页,辽宁教育出版社,2010年。

[5] 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综述第6页,中国书店,2007年。

[6] 萝摩庵老人《怀芳记》:“徐小香,字蝶仙,苏州人。年十三,登场卽名噪一时。”

[7] 刘晓桑、曹心泉、陈墨香、王瑶卿合著《徐小香专记》,《剧学月刊》第一卷第二期,1932年。

[8]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四十一辑》,第406卷,第99页,文海出版社印行,1966年版。

[9] 《清代燕都梨园史料》第1222页,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

[10] 徐珂《清稗类钞》第六册,第2805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11] 刘晓桑、曹心泉、陈墨香、王瑶卿合著《徐小香专记》,《剧学月刊》第一卷第二期,1932年。

[12] 李平君《优伶》,第110页载:“清初优伶大都杂居公共寓所,后来一些名角嫌公寓嘈杂而自立门户。”

来源:《中国京剧》2014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