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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张毅:乱世君子的语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4-06-11
来源:古典学,张毅


引  言

专门的训诂之学,实际脱胎于古人解释经典的活动。于是,早期解经之文献(如《诗》、《书》之序、《春秋》之传皆是),遂成为训诂材料的渊薮,其中语句往往为后世训诂之专门著作(若《尔雅》、《说文》之类)所拾取和继承。[1][1]81

《春秋左氏传》于“三传”之中,写定最早,篇幅最巨,其“发凡”五十,是后儒对《春秋》经文的解释。其中如“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平地尺为大雪”(隐公九年[2][2]64、“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庄公三年)[2]161、“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庄公二十八年)[2]242诸条,皆可为后世训诂的先声与典型。

《左传》中另有一类语句,并非发凡解经之言,而是叙事行文之中,对历史人物言谈的记录,如师服言“嘉耦曰妃,怨耦曰仇”(桓公二年)[2]92,子赣曰“失志为昏,失所为愆”(哀公十六年)[2]1698,叔仲惠伯有“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之箴谏(文公七年)[2]563,晋献公、荀息有“何谓‘忠’、‘贞’”(僖公九年)之问对,诸如此类,凡数十例。这类材料本身并非纯粹的语词解释,只因它们具有语词解释的面目,故亦常为后世训诂学所珍视和取材,如《说文》用楚庄王之语释“武”,郭景纯引荀林父之言注《尔雅》等皆是。

以上两类材料,皆为后世训诂学所取材。训诂学尤其重视前者,因前者为经师对文本的直接训诂,故客观、确切。在训诂学的意义之外,后一类材料则另有其价值。它们并非后世旁观者的文本解释,而是历史事件中当事人的直接表达,且均发表于在位君子的论争、决策之际,可以反映当时政治生活与学术思想的某些实况。对这后一类解释性语句的句式、用法及所涉内容等进行清理和总结,对于理解春秋时代君子的生活和思想世界及其在后代的影响,或许不无启发。

一、《左传》中的释言句式

《左传》释言之句式,约有数种,今分别言之。

“……为……”:此种句法使用最多,如“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语)[2] 425、“同官为寮”(文公七年荀林父语)[2]561、“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文公七年叔仲惠伯语)[2]563、“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昭公二十四年叔向语)[2]1367等皆是。“止戈为武”(宣公十二年楚庄王语)[2]744、“反正为乏”(宣公十五年晋伯宗语)[2]763等语因包含字形分析,尤其被后世引为“形训”之典型。

“……曰……”:此种句法略少,约有三、四例较为明显,如师服“嘉耦曰妃,怨耦曰仇”(桓公二年)[2]92,里克“大子奉冢祀、社稷之粢盛,以朝夕视君膳者也,故曰冢子。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闵公二年)[2]268,成鱄“心能制义曰度,德正应和曰莫,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赏庆刑威曰君,慈和遍服曰顺,择善而从之曰比,经纬天地曰文”(昭公二十八年)[2]1495等语是。

“……谓之……”:如臧僖伯“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隐公五年)[2]42,北宫文子“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襄公三十一年)[2]1194,秦医和“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昭公元年)[2]1223诸语皆是。句法偶尔写作“……之谓……”,如宣公十二年知庄子言“不行之谓临”[2]727。

“……,……也”:这种句法亦仅偶然用之,如“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僖公九年荀息语)[2]328-329是。

以上四种句式,归结起来,相当于今日“……是……”、“……叫做……”两种句式,其作用相当于下定义。《左传》中通过上述四种句法对语词进行近似于定义式解释的材料,便是本文要处理、研究的对象。

《左传》中其余使用上述四种句式之处,尚不胜枚举,然而并非定义式的语词解释,如僖公五年宫之奇曰:“虢,虞之表也。”[2]307(谓“虢国是虞国的外围屏障”,意在劝阻虞君借给晋军道路消灭虢国)虽句式相同(同为判断句),而实与本文题旨无关。又如成公二年申公巫臣谏楚子娶夏姬,曰:“贪色为淫,淫为大罚。”[2]803(“贪恋美色就是淫,淫属于一种大罪。”)二句句式皆“……为……”,前句当理解为对“淫”的解释,近于对“淫”的定义,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而后句则否。

本文所要研究的语句既已划定,以下当进一步讨论此类语句的内容、使用场合以及使用者的情况,如此方能阐明它们在《左传》中的特殊意义。

通览《左传》全书,此类解释性语句所释的语词,多属政治和道德范畴,若仁、义、忠、信、贞、敬、威、仪、利、共之类。如“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宣公十五年解扬语)[2]760、“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襄公三年魏绛语)[2]929等皆是。而“天反時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宣公十五年伯宗语)[2]763、“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宄)”(成公十七年长鱼矫语)[2]903等语释灾、夭、乱、奸、宄诸词亦莫不与政治生活有关。其中如隐公五年臧僖伯“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 [2]42之言,解释“轨”、“物”两字,其复杂含义与当时之治国思想和礼乐文化密切相关,几乎很难简单对译为今语之“法度”、“礼制”等等,而必须结合其时代、习俗,视之为具体的行动过程乃至政治术语,方能获得深入的理解。

正因为这类语句所释之词多为政治、道德范畴,故亦多关涉是非善恶之判断,或如仁、义、忠、信,或如聋、昧、顽、嚚(见上引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语释),而少有中性语汇,如文公七年荀林父谓“同官为寮”[2]561者实不多见。而襄公四年鲁叔孙穆子在晋,曰“访问于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谋”[2]933,详尽区分了“咨”、“询”、“度”、“诹”、“谋”五种“访问”,从表面看极似客观、中性的词语解释,而实含褒美之义,观下文穆子称之为“五善”即可无疑。

可见,在《左传》中,人物往往就常见的政治、道德范畴做出定义,而定义中常包含人物的是非判断和取舍。这一特点实与此类词句使用的具体场合、使用目的有关。

二、释言句式的政治哲学意涵

《左传》中的这一类释言性语句,实际出现于在位君子的言谈、讨论之中。讨论发生的具体场合则多种多样,或是使节交际,或是军旅筹划,或是君臣问对,或是诸卿争辩,总之,以做出政治决断的关键时刻为多。以此,讨论的目的,便不外乎是决疑释惑、申明见解、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姑举三例以明之。

例一:

公疾,召之,曰:“以是藐诸孤辱在大夫,其若之何?”稽首而对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灵也;不济,则以死继之。”公曰:“何谓忠贞?”对曰:“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左传·僖公九年》)[2]328-329

公元前六五一年九月,晋献公重病将死。由于骊姬的构陷,太子申生已于五年前被害,其余群公子皆逃亡在外,公子重耳在翟,公子夷吾在梁。献公已决心传位于幼子奚齐,又苦于晋国政局之复杂:申生之余党尚存,公子重耳、夷吾外得狄、秦之庇护,在朝中亦各有支持者。因此,才发生了以上一段君臣对话。

大夫荀息本是奚齐之傅,对奚齐负有相当的责任,而献公于病中又专门召见荀息,乃见对其托付的深重:“以是藐诸孤辱在大夫,其若之何?”“是藐诸孤”意谓“这弱小的孤儿”,“若之何”犹言“把他怎么样”,是晋献公意识到奚齐势单力薄,故以言语相试探,欲探听在未来的艰难局势中,荀息会如何对待奚齐。

荀息的回答包含三个要点:“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不济,则以死继之”——尽力,尽心,尽命。

这一许诺的内容十分动人,然而,这样的回答从字面上还不足以区分说话人是出于真心,还是对重病中国君的敷衍。故有国君的进一步追问:“何谓忠贞?”

在荀息前一次的回答中,“不济,则以死继之”一点最为明确,“竭其股肱之力”次之,而“加之以忠贞”是最薄弱的环节,因为“忠贞”最抽象,含义模糊,具体内容往往因人而异。考问荀息对“忠贞”的解释,便是探听在荀息心中“忠贞”的具体内涵,从荀息的回答中便可观察出其说话的诚意,以及其对辅佐幼君的工作抱有怎样程度的思想准备。

在前面的对话中,如果荀息仅仅是在修辞的程度上使用“忠贞”,而在“忠贞”一词背后并无确定指向的内容,或对“忠贞”这种品质本身究竟为何物素无思考,他将无法顺利地应对国君的追问,那么他的承诺的虚伪会自动暴露出来。而事实上,荀息立即作出了回答:“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对国家有利之事,只要知道就作,此为忠;安葬先君,辅佐新君,使死者、生者双方对我都无猜疑,此为贞”。)明确而迅速的回答,就表明荀息对自己应该如何对待奚齐确实早有思考,其所谓“忠贞”并非虚言。

至此,晋献公获得了满意的回答,《左传》对君臣对话的记录也正止于此处。《左传》此段记录,贴切地刻画出晋献公的缜密、老练和荀息的忠厚、信实,同时也下启荀息尽忠而死的结局,使他的言与行得以互相发明、互相印证。

另外,荀息以“忠”为“对国家有利之事,只要知道就作”,不论分内分外,以“知不知”为“做不做”之依据,自我要求之高,虽如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3]331亦不能过之。他以“安葬先君,辅佐新君,使生者、死者双方对我都无猜疑”为“贞”,荀息之所谓“贞”相当于“信”。他以获得对方之信任为实现“贞”的标准,而对方一为死者,于冥冥之中无所不见;一为幼君,资质高低、性情美恶均不可控制。同时取信于此两者,须要内心的幽隐经得起鬼神的检查,外在的行为足以感化无知的幼童,实在谈何容易!

荀息对“忠”、“贞”的解释,虽是针对晋献公托孤的具体情形而发,然而其所确立的标准之高,却足为后人理解、衡量忠、贞二字的参考尺度。

例二:

冬,徐伐莒,莒人来请盟,穆伯如莒涖盟,且为仲逆。及鄢陵,登城见之,美,自为娶之。

仲请攻之,公将许之。叔仲惠伯谏曰:“臣闻之:‘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寇犹及人,乱自及也。’今臣作乱而君不禁,以启寇雠,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使仲舍之,公孙敖反之,复为兄弟如初。从之。(《左传·文公七年》)[2]562-563

公元前620年,鲁国发生了一次严重的内部冲突,冲突的双方是公子遂(东门襄仲,亦称仲遂)与公孙敖(孟穆伯),二人此时皆为鲁国之卿。

冲突的起因十分清楚。公孙敖曾娶莒国女子戴己为妻,妻死后,要求莒国再嫁一女为继室,而莒人则以当初为戴己陪嫁的声己仍然在世为由,拒绝再嫁女于公孙敖(欲令声己为其继室)。于是公孙敖转而为公子遂提亲(公孙敖与公子遂为堂兄弟),得到了莒人的许可。到鲁文公七年冬季,莒人因受徐国威胁,请求与鲁国结盟。而鲁国派出结盟的使者,正是公孙敖。在结盟的同时,他也准备替公子遂迎娶莒国女子。可是,在奉命完成任务的途中,公孙敖偶见此女子甚美,于是将其掠为己有。或许因为莒人正有求于鲁国,故亦对其行为无可奈何。公子遂由此心怀不满,向鲁文公提出攻打公孙敖的请求。

因公孙敖有过错在先,故当公子遂提出这一请求时,鲁文公没有表示任何疑义。此时,鲁文公的思维尚停留于两人之间的恩怨和局部的对错,因而没有意识到公子遂的提议究竟意味着什么。

公孙敖与公子遂皆出身于鲁国公室。公孙敖是公子庆父(鲁庄公之弟)之子,在《春秋》经中首见于僖公十五年,至此时为鲁卿已逾二十年。公子遂为庄公之子,僖公之弟,文公之叔父,于《春秋》经首见于僖公二十六年,亦为鲁卿。

二人在鲁国地位之高,于《春秋》经文历历可征:僖公二十六年“公子遂如楚乞师”,二十七年八月“乙巳,公子遂帅师入杞”,二十八年“公子遂如齐”,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三十一年“公子遂如晋”,三十三年“秋,公子遂帅师伐邾”,文公元年“秋,公孙敖会晋侯于戚”,冬“公孙敖如齐”,二年“夏六月,公孙敖会宋公、陈侯、郑伯、晋士縠盟于垂陇”,“公子遂如齐纳币”,五年“夏,公孙敖如晋”,六年“冬十月,公子遂如晋”,七年“公孙敖如莒涖盟”。公孙敖与公子遂为当时鲁国最活跃、也最有权势的二卿。在此期间,地位稍次于他们的,有叔孙得臣与季孙行父。公孙敖、叔孙得臣、季孙行父三家,即为百年后瓜分鲁国权力的“三桓”。

因此,公子遂与公孙敖之间的武装冲突,实质是鲁国权力核心的分裂,将使鲁国陷入混乱,而鲁文公对此却毫无预感。

在关键时刻看清形势的人是叔仲惠伯,他指出:“臣闻‘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战斗自内兴起是暴乱,自外而来是侵略”)。 他的说服从对“乱”、“寇”二字的解释开始,以此转移了讨论的重点,不再关注公子遂与公孙敖二人之间孰是孰非,转而着眼于公子遂的提议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从而使国君的眼界不再囿于局部、具体的事实,而看到即将发生的事情将是何种性质——如果按公子遂的请求去做,鲁国将迎来一场暴乱。

内乱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呢?“寇犹及人,乱自及也。”(“侵略至少还能伤及他人,而暴乱杀的全是自己人”)——无论哪一方取胜,最终蒙受损失的都将是鲁国。

后果的性质既明,发起者的行为便不难判断:公子遂的提议,实际等于发动暴乱,即“作乱”。

公子遂的行为性质既明,则国君对此的态度是否正确便不难判断:“今臣作乱而君不禁,以启寇雠,若之何?”[如今臣发动内乱而国君却不制止,以此给外部的敌人制造机会,这可拿它怎么办呢?]

至此,叔仲惠伯从对“乱”的解释开始,逐层揭示出即将发生的事件、公子遂的请求、国君本人的态度分别属于何种性质,最终使鲁文公恍悟到整个局势的要求,从而及时化解了迫在眉睫的危机。

春秋之世纷繁扰攘,在位君子瞬息之间的决定,往往造成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失之毫厘,便谬以千里。不为局部的是非、眼前的利害所迷惑,对各种具体行为及其后果作出准确的定性,是身处乱世的君子所不可或缺的素质。《春秋》本身,便是一部裁定是非、教人判断的书,“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4]3297

例三: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攝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鮒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書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左传·昭公十四年》)[2]1366-1367

这是发生于公元前528年的“叔向断狱”的事迹。

事件起因于邢侯、雍子的土地纠纷。两人都是来晋之楚人,在晋为大夫,各自拥有封田。因二人封邑彼此临近,故就鄐邑田地的归属发生了争执。[3]当时在晋国负责邢狱的士景伯正有使命在身,故执政韩起命叔鱼代为审理。根据案情,应邢侯胜诉。但雍子献其女于叔鱼,因此获得袒护,使邢侯败诉。邢侯气愤之下遂杀叔鱼、雍子于朝堂。最初的土地纠纷演变为牵涉数位大夫的命案。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执政韩起亲自咨询叔向。叔向历事悼、平、昭三君,为当时晋国著名的有识之士,被杀死的代理法官叔鱼又是他的同母弟弟。

叔向的回答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对三人具体应如何量刑:“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即生者处死,死者戮尸(陈尸示众)。

以下部分则皆是谈如此量刑的原因:

先分别概括三人的“犯罪事实”:“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鮒也鬻狱;邢侯专杀。”并指出三人所犯为同一等级的罪行:“其罪一也”。

然后,指出三种罪行应为定何种罪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即行贿、贪赃枉法、公然杀人。

最后,指出以上判决的量刑依据为《夏书》的“昏、墨、贼,杀”。

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一语,既是对雍子、叔鱼、邢侯行为的定性、定罪,又构成对《夏书》中昏、墨、贼三种罪名的解释,从而成为具体事实与《夏书》之间的衔接,使三人的行为与《夏书》的条文得以对应。他的话清晰、确凿,构成了一篇既反映具体事实又包含定罪、量刑依据的判决书,对后世王朝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都有深远的影响。这段故事也成为最早的司法判例之一,至今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所反复援引和阐发。

从上述三例中不难看出,《左传》中这些散见于人物言谈的定义式语句,或是为具体的行动、事件冠以恰当的名称,来揭示具体事实背后隐而未现的意义,如叔仲惠伯言“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或是对重要的政治信念、道德范畴作出解释,从而为人的行动展示出可遵循的标准和界限,如荀息对“忠”、“贞”的解释;或通过语词的解释,沟通古代的经典与眼前的事实,使实践中深确的判断获得来自于传统的可靠支持,如叔向对三种罪名的解释。无论如何,这一类语句的使用,无不与君子在种种复杂、紧张局面下的实践和判断深切、具体地融为一体。由于篇幅所限,更多的例证不能备引。

在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的历史中,国与国、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各种摩擦异常剧烈,共同使用的语汇和约定俗成的理解,正面临多种多样分歧的解释,故范宣子、叔孙豹有对“不朽”含义的辩论(《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晋平公误以鲁昭公为“善于礼”,女叔齐则不以为然,而为平公讲解“仪”、“礼”之区别(《左传·昭公五年》)。历览《左传》中的事实,有华而不实的繁文缛节[4],有言而无信的“匮盟”[5],也有文过饰非的狡辩[6]……凡此种种,便构成了上述君子们努力讨论、廓清“忠”、“贞”、“乱”、“寇”、“昏”、“墨”、“贼”等诸多概念的时代环境——在“礼崩乐坏”的现象背后,是名、实脱节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当可视为老子、孔子思想得以酝酿、产生的经验背景。观乎《论语》中所展现的孔子对于《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历史的极度熟悉,尤其可见孔子思想与其历史经验的深刻关联。[7]

就在叔向的同时或稍后,在周的老子有“名可名,非常名”的透彻观察,从而超脱于名相之外;在鲁的孔子则提出“正名”的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3]855-856、1216、599-601、140……凡此种种,意在追究名词背后的真实含义,以及相应于真实含义而应有的正确理解与恰当对待,来维系日益失序的社会。“推孔子之意,殆以为君臣父子苟能顾名思义,各依其在社会中之名位而尽其所应尽之事,用其所当用之物,则秩序井然,而后百废可举,万民相安。若觚已不觚,则国将不国。”[5] 55而孔子对于“名”之重视,当有得于春秋以来有识君子在延续数世的艰难时世中所逐渐形成的共识,正所谓法不孤起。

鲁昭公六年,郑铸刑书,叔向诒书子产而责之,后世往往以此论叔向为法治之保守反对者。然而观昭公十四年“叔向断狱”,盖当时诸侯异法,折狱无伦,各用其私,鲜有引据清楚、罪名翔实之判决,故孔子亦称其能正“刑书”[8][2]1367,则叔向实为当时熟知前代典则及当时司法实践的专家,而他与子产之间的争论,似是了解“法治”之利弊的内行之间的论争,若仅以“革新”、“守旧”之类论之,似乎也不能穷尽此次争论的内涵。且观叔向对《夏书》的解释,似乎战国刑名之学,自那时起已经隐现端倪了。

至于“刑名之学”进一步发展,遂为后来之“名家”。其去形就名,合同异、离坚白,近于无关乎事实,则恐怕是《左传》中急于解决现实急难的君子们所想象不及之事了。

三、《左传》中的治国者

了解了《左传》中解释语词的语句是一些什么样的句式、解释了一些怎样的语词、以及解释于何种场合之后,还需要考察,使用这些语句的是一些什么人。由此便可窥见《左传》作者记录这一类语句的意图。

首先,《左传》中使用这一类语句的人,绝不是远离政治的下层人民,而是活跃于政治舞台的卿大夫以及极少数国君。他们或是政治生活中的直接决策者,如季文子曾引用“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传为周公所作之《誓命》)[2]634说明他为何要驱逐叛变父母之邦、窃取宝器来献给鲁国的莒太子仆(参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又如楚庄王借“止戈为武”[2]744,劝止大臣过度宣扬楚国在邲之战中的武功(参见《左传·宣公十二年》)。更多的是参与和影响决策的人,如上述三例中的荀息、叔仲惠伯、叔向皆是;有时候是政治生活的观察者和批评者,如师服曾以“嘉耦为妃,怨耦为仇”[2]92指出晋穆侯为子命名的反常,并预言了晋文侯仇一支的衰落(参见《左传·桓公二年》)。三类角色没有截然的差别,一国的决策者对他国而言也可以是观察者,一个观察者也可能成为建议者。用一个词来概括,他们是当时的“君子”,由于特殊的地位,他们的观点会对国家的前途命运造成影响。(国君身份较高,然而,就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功能而言,亦可归入君子一类。国君不能包含君子,然而君子确可以包含国君。)

而且,他们不仅是地位上的君子,也是品性和修养上的君子。如上文所举的三例,荀息之死,虽然是由于配合晋献公临终之乱命,但《左传》引“君子曰”评云“诗所谓‘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荀息有焉”,实对其遵守诺言的行为有所同情;叔仲惠伯也鲁国忠臣,他阻止了公子遂的前一次作乱,终于在公子遂再次作乱时殉难;叔向是孔子所称许的“古之遗直”。其他如鲁季文子、晋伯宗、齐晏婴、卫北宫文子、随季良等人都曾使用过这类句式,他们都是《左传》作者所肯定的人物。虽然《左传》对其中个别人物的某些做法曾有所批评(如对于楚庄王),然究竟总体视之为可取,且在记录他们使用这一类语句的时刻,皆为其表现可取之时。其中成公十七年一条记录较为特殊,发动政变的胥童、长鱼矫等人有“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按:宄)”[2]903之言,劝说晋厉公尽杀栾书等诸卿。此次政变的实质,在于晋厉公与已经过分强大的诸卿争权,为晋国政权结构变化的一大关键,且被杀的三郤骄奢过度,祸有所自取,故很难认定胥童等人果为乱臣贼子。且由事后观之,由于晋厉公没有采纳胥童等人的建议,终为栾书所弑。令“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之言(内容与文公七年叔仲惠伯所言相近)自胥童等之口说出,或正可反证《左传》作者对于彼等并不持全然否定的态度。则通观《左传》,这类定义性的语句,从未出于“乱臣贼子”之口。

可见,《左传》中对诸多重要范畴进行解释和定义之人,通常既是政治上具有重要影响之人,又是《左传》作者所赞同之人,两者相合,即为兼具“位”与“德”的君子。因此,这些君子说出的话语,不但在解决其自身历史情境下的具体难题上起作用,一但被采入《左传》,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左传》作者的观点。这样一来,《左传》的作者便避免了抽象的议论或直截了当的定义,而是借历史故事的讲述,借着故事中人物的言辞,将他认为值得采纳的理解和定义再转述给后代。

这样的转述,不同于抽象的议论和直截的定义之处,在于它随身携带了自己的小舞台:事情皆有具体的起因,人物皆有具体的性情,人物之间皆有活生生的关系和具体的冲突。至于剧中人对忠、对信、对是、对非的解说,读者可以在看完这幕活剧之后,再结合剧中人的行动和命运,慢慢回味,慢慢思考。这于是构成《左传》一个鲜明而又隐晦的特色。

如上节所言,《左传》中君子对诸多重要概念、范畴做出解释和定义的实例,正反映出孔子“正名”问题提出的背景。而《左传》的作者大量地将此类事例采入著作,乃是理解并继承了孔子“正名”的教诲(这一教诲即使在孔子生前也并不为所有的弟子所接受,子路便是不能理解之一例[3]885-896)。而《左传》的作者虽然继承了“正名”的思想,却并不直接进行概念的抽象讨论,亦不以论证“正名”之必要为务,而是通过大量先例的转述显示出“正名”议题在春秋时代的具体含义和特殊意义,使我们看到,“正名”式的语词讨论,是当时君子在政治实践中得以理清思路、澄清问题、做出正确决策的思维手段,从而进一步去思索孔子所谓“正名”的确切含义及可遵循的方法。由此,或可认为,《左传》的作者不仅理解了孔子“正名”的教诲,而且也部分地继承了孔子谈用而不谈体的教育方法。

孔子一生的教诲很多,然而罕言性与天道,亦极少直接解释概念。

    子张问曰:“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何如?”

    子曰:“忠矣。”

    曰:“仁矣乎?”

    曰:“未知,焉得仁?”

    “崔子弑其君,陈文子有马十乘,弃而违之。至于他邦,则曰:‘犹吾大夫崔子也。’违之。之一邦,则又曰:‘犹吾大夫崔子也。’违之。何如?”

    子曰:“清矣。”

    曰:“仁矣乎?”

    曰:“未知,焉得仁?”[3]331-335

究竟什么是忠、什么是清、什么又是仁?读者只能结合具体人物的性情和遭遇来具体地思考。汉代的公羊家曾否定《左氏春秋》为解经之作,然而,在避免直接下定义方面,《左传》的作者,或许得了孔子的真传?

余论

最后,要补充地谈一谈《左传》中这些类似“训诂”的语句,对后世的中国的文化、学术产生了何种影响。

因为《左传》中此类语句,多出自作者所赞同的君子之口,能够部分地表达作者的思想;又因为,君子说话的当时,往往也对前代典籍有所解释,如前所引叔向解“昏”、“墨”、“贼”即是对《夏书》的解释,襄公四年叔孙穆子“访问于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谋”[2]933之言,是针对《诗》“必谘於周”的解释,而昭公元年秦医和“皿虫为蛊”、“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2]1223语,是对周易“蛊”卦的解释,因此,这些语句在汉代及以后,便被训诂家所采纳,正式成为对语词的训释。“乱在外为奸,在内为宄”[2]563、“止戈为武”[2]744、“正反为乏”[2]763、“皿虫为蛊” [2]1223、“同官为寮”[2]561皆其显例(前四例见《说文》,后一例见《尔雅》注),它如“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襄公三十一年北宫文子语)[2]1194、“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语)[2] 425等亦恒为后儒解释《诗》、《书》者所引用。

由此,春秋君子对语词的解释,便渐渐脱离君子们进行说服、论辩的具体场合,进入古汉语的词汇系统,对国人的感情和思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止戈为武”[2]744、“正反为乏”[2]763与“立德”、“立功”、“立言”之三种“不朽”,背后皆包含厚重的政治和人生内涵;而“贪墨”(即出自叔向的“贪以败官为墨”[2]1367)又成为后世常用词,它在后世始终保持了最初在叔向口中的含义和感情色彩。

在训诂学的领域中,“正义”是一种解释经典的著述形式,如《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其原初的意思,便是“文本、语汇的正确含义”。春秋君子的语词解释,便是他们追究具体处境中某些重要概念的“正义”的活动。因为他们看到,对这些词汇的正确理解,是正确处理眼前内政外交问题的关键。《左传·桓公二年》曾引用师服之言:“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2]92(命名便会产生一定的含义,根据其含义便有相应的对待规范和仪节,遵行规范和仪节就是政治活动的具体体现,而政治活动是用来治理百姓的。)此言由正名贯通于治民,深切醒豁,或可解仲由之惑。

注释:

[1] 如张舜徽尝言,“大抵汉以前经传本文,即有训诂。如云‘需,须也’,‘师,众也’,‘夬者,决也’,‘兑者,说也’,见於《易》;‘水曰润下,火曰炎上’,见於《书》;‘止戈为武’、‘皿虫为蛊’,见於《左传》……”

[2] 以下凡引用《左传》例句,均随文标明“某公某年”,以提示读者例句使用的具体年代和场合。引文均采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并于尾注注明具体页码。

[3] 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1366的注释。

[4] 如《左传·昭公五年》:“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1266。

[5] 见《左传·成公二年》,“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婴齐、蔡侯、许男、秦右大夫说、宋华元、陈公孙宁、卫孙良夫、郑公子去疾及齐国之大夫盟于蜀。卿不书,匮盟也。于是乎畏晋而窃与楚盟,故曰‘匮盟’。” 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808。

[6] 如《左传·隐公五年》: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也。鸟兽之肉不登于俎,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则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皁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公曰:“吾将略地焉。”遂往,陈鱼而观之,僖伯称疾不从。书曰“公矢鱼于棠”,非礼也,且言远地也。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41-44。

[7] 参见朱维铮《壶里春秋》(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页71-75。

[8]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1367。

[参考文献]

[1] 张舜徽. 郑学丛著[M]. 济南:齐鲁书社,1984。

[2] 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修订本)[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3] 程树德. 论语集释[M]. 北京:中华书局,1990。

[4] 司马迁. 史记[M].〈太史公自序〉. 北京:中华书局,1959。

[5] 萧公权. 中国政治思想史[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来源:《海南大学学报》201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