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
发布时间:2014-06-13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合作备忘录
1、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简称[人大],下文里以“原校”指代)(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 香港城市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简称[城大])(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83号)
双方同意探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可能性,增强彼此的互补性,以发挥彼此的优势,培养出优秀的科研人才,服务于社会。具体细节由双方研究生院另行商议。双方初步同意培养方式如下:
1. 学科领域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及香港城市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2. 招生对象及选拔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从原校相关学科统招(包括硕博连读、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中择优选拔,选拔过程及人数须由双方共同参与并同意。
3学习地点与安排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的修读年限为五年。原则上学生第一学年在原校修读并完成公共必修课和学科基础课程,第二至第五学年按以下学习模式分别在原校、城大(香港本部)及城大深圳研究院三地,修读部分专业课程并完成学位论文。
学年 |
学习地点 (适用于硕博连读或本科生毕业后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
第一学年 |
原校 |
第二学年 |
原校 |
第三学年 |
城大(香港本部) |
第四学年 |
原校 |
第五学年 |
城大深圳研究院 |
4、 培养方式
学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由原校和城大各指派一名教师作为导师。学生的培养计划,包括专业课的选择、研究方向的确定和学位论文选题,由两校导师共同商讨决定。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由两校成立的督导小组跟进其学习进度,基本成员包括两校的导师。
本合作备忘录只适用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并不涉及和促进学位授予或学位证书给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
本备忘录一式三份,人大留存两份,城大留存一份。本备忘录有效期三年,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拟终止本备忘录,应在预定终止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备忘录的要求。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双方应进行商讨并议决备忘录的延续或修订。
本备忘录由被授权之人代表双方原校签订,特此为证。
中国人民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
文学院 院长 人文社会科学院 院长
孙郁教授 臧小伟教授
(签章) (签章)
2014年5月15日 2014年5月15日
审批
秘书长
林群声教授
(签章)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