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校培训】中国人民大学党校学员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党校学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校院两级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学员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管理,切实保证党校培训质量,根据党校培养目标要求和党校培训热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纪律表现考核、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考核三方面。党校在对学员分别进行以上三方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并决定其能否结业或通过培训。
第二章 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
第三条 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是党校对学员在完成党校规定的培训环节和培训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等方面情况的考核。
党校根据各种培训班类型的不同,为其规定的培训环节和培训任务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专题报告、讨论交流、社会调查、自学、培训总结等项内容,或包括其中的若干项内容。
第四条 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为主的考核评定办法。党校根据每个学员完成培训任务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基本完成培训任务”、“未能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的考核鉴定。
第五条 学员能严肃对待和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在集中培训过程中全勤,并按时和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培训任务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完成全部培训任务”。
第六条 学员完成党校培训任务的总体情况较好,但在集中培训过程中有因假缺勤但缺勤时数不超过集中培训活动总时数1/5的,或某项培训任务虽完成但质量一般的,或某项培训任务虽完成当完成时间滞后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基本完成培训任务”。
第七条 学员在集中培训过程中却寝室数超过集中培训总时数1/5的,或有一项或多项培训任务未完成的,或培训任务虽都完成但质量较差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未能完成培训任务”。
第八条 对于在全部培训活动结束前即被认定为“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学院,属于选拔性培训的,则即时取消其学员资格;属于指令性培训的,则应继续参加培训,并要在下一期同类班次中再次接受培训。
第三章 纪律表现情况考核
第九条 纪律表现情况考核,是党校对学员在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党校各项纪律,服从党校管理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
第十条 纪律表现情况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为主的考核评定办法。党校根据每个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纪律表现情况,对其分别作出“纪律表现良好”、“纪律表现一般”、“纪律表现(较)差”的考核鉴定。
第十一条 学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在培训期间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纪律和规定,直觉服从党校管理,在党校内外无任何违纪表现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纪律表现良好”。
第十二条 学员具备基本的组织纪律观念,在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方面总体表现较好,但在培训中有一次轻微违纪行为但事后能及时说明情况、认识较深刻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纪律表现一般”。
第十三条 学员在集中培训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课堂纪律的,或在培训过程中拒不服从党校正常管理而造成很坏影响的,或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在党校考试中违反考纪的,或在培训期间在党校内外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纪律表现(较)差”。
第十四条 在全部培训活动结束前即被认定为“纪律表现(较)差”的学员,属于选拔性培训的,则即时予以除名,党校在今后一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各种选拔性培训;属于指令性培训的,则在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后令其继续参加培训,并要在下一期同类班次中再次接受培训。
学员在党校培训中严重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党校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其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触犯校级的,可建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考核
第十五条 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考核,是党校对学员通过党校培训(含自学),对培训所要求掌握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
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考核通过在培训期满时安排结业考试的方式进行。结业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应与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并能很好地反应和体现培训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六条 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考核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定办法。党校根据每个学员在培训期满时所安排的考试的成绩,对其分别作出“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 学员结业考试得分达到规定的优秀线,且关键的基础性考题回答准确无误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结业考试成绩优秀”。
第十八条 学员结业考试得分达到合格线(但未达到优秀线),且关键的基础性考题回答准确无误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学员结业考试得分未达到合格线,或关键的基础性考题不能正确回答的,此项考核结果记为“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培训期满,党校根据学员完成培训任务情况、纪律表现情况、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学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员综合评定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纪律表现良好、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其综合评定结果为“优秀”;
学员完成或基本完成培训任务、纪律表现良好或一般,结业考试成绩优秀或合格,但未能达到优秀标准的,其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
学员未能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的,或纪律表现(较)差的,或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其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定结果是党校确定学员能否结业或通过培训的基本依据。
学员综合评定结果为“优秀”及“合格”者,准予其结业或认定其通过培训。学员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认定为结业或通过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指令性培训中未能结业或未被认定为通过培训的学员,必须在下一期同类班次中重新接受培训;在选拔性培训中未能结业或为被认定为通过培训的学员,经其原推荐单位推荐、党校审查同意,可以在今后的同类班次重新接受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党校各类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党校给类培训班在执行本办法时,可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